25歲的金子(化名)在讀研究生時找了一份工作,并簽訂了含有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的《實習協議》。金子說,他工作日在單位工作十幾個小時,經常周末加班,本來想著畢業時能與公司建立正常的勞動關系。然而在其工作將近一年之后,即將畢業前夕,公司以他“在工作中我行我素、自由散漫,經公司多次指正不予改進,缺乏應有的工作態度”等理由與他解除了工作關系。金子因此與單位發生糾紛,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 ,要求單位以員工的待遇,支付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加班費等。公司卻說,“你是全日制在校研究生,還沒畢業呢。只是來公司做社會實踐的,我們之間哪兒來的勞動關系?”
在校大學生真的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嗎?近日,朝陽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確認了金子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案件:
在校研究生沒畢業就入職
金子出生于1992年,2015年成為某高校全日制在讀研究生。2017年7月,金子尚未畢業,就在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找到了留學文書(文案)顧問的工作,并辦理了入職。公司與他簽訂了實習協議書、向他發放了入職通知書。入職通知載明,金子已通過該公司的人才招募,入職崗位為留學部留學文案,薪酬為底薪+提成+飯補+年底十三薪,福利含有社會保險、公積金、帶薪年假、節日福利、各種培訓、不定期員工活動等,甚至有出國機會,而且“根據工作表現有晉升或加薪機會”。雙方簽訂的《實習協議》也含有勞動合同的全部內容。比如,協議有“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執行標準工時制度;試用期基本工資為4500元/月,轉正后基本工資為7000元/月”等表述。
2018年4月20日,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金子發通知書,稱金子“在職期間的工作能力與崗位要求有所差距,工作中出現大量的基礎性錯誤和各項工作失誤導致客戶抱怨,對公司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公司形象。在工作中我行我素、自由散漫,經公司多次指正不予改進,缺乏應有的工作態度。”并以此為由通知他將于同年5月20日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金子在此之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而金子是6月畢業,也就是說在其畢業之前,公司就跟他“撇清”了關系。
爭議:
在校生與企業能建立勞動關系嗎?
金子覺得很委屈,他覺得自己不僅按時上下班,而且經常工作到夜間。周六、周日也被要求加班。甚至在單位發通知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那個月,金子還在清明節假期加班8個小時。另外,他在工作期間一共寫了8份留學文書,單位在入職時承諾每一份留學文書給提成2000元,這筆提成也沒有兌現。
金子想辦法從公司要來了自己的打卡記錄、收集了相關證據,向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十三薪以及提成等費用。
公司卻說,金子“是全日制在校學生,自行至我公司從事社會實踐活動進行勤工儉學,雙方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公司表示,公司招收的在校大學生,簽訂的實習協議是一年期,協議到期后終止。金子沒有在該公司長期任職的打算,因此協議是金子從事社會實踐的協議。
因為金子入職是在校大學生身份,單位雖然承諾其繳納社保,卻因其尚未畢業,人事關系還在學校無法繳納。仲裁認為公司的意見有道理,駁回了金子的仲裁請求。
法院:
在校生也可以建立勞動關系
金子對仲裁裁決不服,向北京朝陽法院起訴。承辦此案的法官看到,雙方所簽《實習協議》中明確載明有“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字樣,并約定有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條款,《入職通知書》中也就金子的薪酬待遇、社會保險及休息休假等進行了約定。在要求金子離職時,公司所出具的《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也載有“公司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予您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并稱金子“是我單位員工,于2017年7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我單位決定從2018年5月20日起與該同志解除勞動合同”等字樣。
對此,公司解釋稱,公司是招收在校大學生進行勤工儉學,由于招納的學生較少,沒有建立管理制度以及協議,所以借用正式員工的管理制度。
經過審理,朝陽法院判決認定金子與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5月1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要求公司向金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加班費、提成等費用共計兩萬余元。
法官:
企業“耍小聰明”不能得逞
參與該案審理工作的法官助理郭天天介紹,根據我國《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我國《民法總則》也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說明16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都可以參加工作。而金子入職時已經25歲,有參加工作的權利。從公司對金子實施的管理來看,公司不僅按照入職程序安排金子的入職,還安排其每天工作,按月發放工資。根據金子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雖然是在校生 ,但是他幾乎全職在工作,而且還經常加班。學校對其難以實施管理,反而是公司一直在對他進行管理。從以上證據和事實來看,雖然公司因金子在校生的身份沒有給其上社保,但是公司與金子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也發現,目前有公司大量招募在校生入職承擔工作。這樣省去繳納社保的費用,工資也以實習為借口給的偏低,福利待遇也不完善,解聘還異常隨意。企業認為和在校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卻要求在校生承擔職員的任務。這種做法會嚴重傷害勞動者的權益。”
法官介紹,在本案的審理中,金子十分重視證據的保存,從《入職通知》、《實習協議》到自己加班的打卡記錄,金子都一一提交法庭。而在日常工作中,有很多勞動者不注意證據的提取和保存,以至于自己需要尋求法律保護時,往往因為證據不充分,難以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和用工單位的過錯,法院很難支持其訴求。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建立依法維權意識,和用工單位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此外,用人單位要規范用工,不要試圖鉆空子。雙方產生勞動爭議后,一定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及內容,理性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