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要寫借條,這在生活中很多人會用的到。然而,如果借款人故意將借款日期寫錯,就能該履行的逃避還款義務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事件:女婿借錢不還寫下“扎心”欠條
2011年3月,孫某因做生意需資金周轉便找丈母娘柴某借款5萬元。之后,孫某與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在一次吵架之后,李某要求孫某把借母親的錢打借條。同時,李某通知母親叫來村干部,到家中做了見證人。柴某因為孫某寫借條時現場有村干部看著,因此在拿到借條后沒細看,就順手把借條放進了包里。
時間一晃已過八年,孫某一直閉口不提還錢之事。柴某也多次找孫某要求還錢,卻總被其推諉。無奈之下,柴某將孫某起訴到法院。然而,當柴某從家里拿出借條時,借條上的內容讓她驚呆了:“今借柴某伍萬元整。20011.6.12 孫某”。借款時間居然發生在18000年后!看著這張“扎心”的借條,柴某后悔不已,怪自己當初太大意了。
在法庭第一次庭審質證時,孫某先主張借條中的“伍萬元整”四個字不是本人書寫,并申請對該四個字進行筆跡鑒定。法院委托某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借條中的“伍萬元整”四個字是孫某所寫。孫某看見鑒定結果之后,承認借條是其所寫,但隨后又在庭審中辯稱,雖然自己出具了借條,但實際借款并未發生。而對自己憑空出具借條的行為,孫某又拿不出合理的解釋。同時,孫某以其故意將借條的落款時間寫作“20011.6.12”為借口,解釋說,這是出于玩笑的心態,是要祝愿他與妻子的婚姻感情“萬年永固”;并且就算這借條有效,根據該落款日期,可還款日期也應是20011年。
■裁決:借條落款日期為筆誤借款限期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遵照生活常識,向他人出具借條的行為一般都是在收到借款同時或之后。未收到借款而向他人出具借條,屬特殊情形,應由提出該主張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案中,孫某未對其特殊行為(沒收到借款卻憑空出具借條)作出合理解釋,也未提供證據,故法院認定孫某實際已收到柴某借款50000元。關于借條的落款時間(20011.6.12),法院最終認定系孫某書寫時的筆誤,實際時間應為2011年6月12日。因雙方并未約定借款期限,故柴某有權隨時要求孫某還款。最終法院判定被告孫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柴某還清借款本金50000元。
■提醒:借條莫寫成欠條兩者性質大不同
河北來儀律師事務所劉占雷律師提醒廣大職工,生活中,借條一定要寫清楚,以免發生類似不必要的糾紛。
劉占雷表示,實踐中,還需要注意別把借條寫成欠條。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引起的。欠條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