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被辭退職工
分不清賠償金和經濟補償
某物流公司職工小徐最近被公司辭退了。公司認為小徐違紀,但小徐認為這完全是無中生有,準備通過勞動仲裁討個說法。但在計算賠償金時,小徐有點搞不清楚:“聽說賠償金和經濟補償的計算是不一樣的,那這兩者到底有何區別,賠償金的支付又有哪些規定呢?”
■律師觀點: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
責任認定有區別
北京市信利(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張雪敏律師解釋說,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在勞動糾紛當中,出現的頻率是比較高的。雖然兩者在勞動糾紛當中都是要賠償一定的金額給員工的,但是在責任認定方面卻是有很大的區別。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賠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于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張雪敏律介紹說,適用經濟補償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1)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或者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而適用賠償金則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張雪敏介紹說:“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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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公式
經濟補償金=基數×補償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應是一種替代關系,而不是重疊關系。《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具體說明,但其立法意圖已很明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對二者關系予以補充,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在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是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像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經濟補償金,是從《勞動合同法》開始施行的2008年起算的。盡管這一“溯及力”在理論上或有爭議,但現實中就是這樣操作的。所以,作為用人單位,在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時,尤其涉及人數眾多時,一定要持十分謹慎的態度,要依法依規,千萬不能感情用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