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報收到紹興市柯橋區夏履鎮李師傅求助來信,反映繼續領取上世紀60年代精減人員生活補助的訴求,經記者詢問,省人社廳養老處工作人員作出了答復。
李師傅今年已82歲,浙江機械工業廳技工學校畢業后分配到位于臺州的浙江水泵廠(現為浙江真空設備集團有限公司)工作,1962年8月,李師傅被精減回家務農。
根據2011年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等四部門文件精神,經調查核實,李師傅于2012年起,每月享有500元生活補助,2018年起為每月550元。根據規定,每半年憑村委證明(證明領取人健在)領取一次。
但今年的生活補助款至今沒有到位,李師傅曾多次電話催問,開始時企業方答復現在經濟困難,有錢時馬上付給,但近期又答復,李師傅已有養老保險,此款應該終止。
李師傅在來信中說,他自2015年后確實買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每月2100元養老金,但他認為這與生活補助沒有什么聯系。
那么,李師傅是否還有權利繼續領取原來因精減而可以享受的生活補助呢?
記者詢問了省人社廳養老處,該處工作人員作出了如下答復:
1. 浙人社發(2011)223號文件規定,享受精減退休補助的對象應屬于無經濟收入人員,因此,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能重復享受精減退職補助。
2. 省人力社保廳《關于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與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疊加享受問題的復函》(浙人社發(2012)210號)規定,鑒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以農民被征地為前提,已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可同時疊加享受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
3. 根據上述政策,如李師傅已從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領取基本養老金,則不應繼續享受精減退職補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