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一個月前,我所在公司出錢為全體員工進行了身體健康檢查。近日,我去領取體檢報告時,發現醫院送來的原本封存的體檢報告已經被拆開。面對我的質疑,公司給出的答復是其既已出錢,自然對所有員工的體檢結果享有知情權,其拆看行為并無不當。
公司此舉使我患有乙肝的結論傳得沸沸揚揚。盡管該病只是血液傳染疾病,只有在血液對接時存在不安全因素,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接觸根本不會傳染,可一些不明情況的同事,不僅見我避而遠之,甚至要求公司將我解聘。現在,我由于壓力過大,出現了輕度抑郁癥。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鄧瓊霞
鄧瓊霞讀者: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你的身體狀況屬于個人隱私。隱私是指本人不愿讓他人知道和干涉私人生活,分為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三大方面。其中的個人信息包括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社會關系、婚戀情況等等。而你患有乙肝疾病,當屬“健康狀況”之列。
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的隱私權。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其中的隱私權分為隱私隱瞞權、隱私利用權、隱私維護權、隱私支配權。而隱私支配權說的是公民對于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支配,主要內容為是否準許他人進行察知、是否準許他人全部公開或部分公開、是否準許他人利用等。
本案中,雖然體檢是由公司出錢,雖然公司的目的具有了解員工的身體狀況,以便采取對應措施的因素等等,但這并不能剝奪你的隱私權,也不等于公司便可以不經你許可擅自拆看,甚至對外公開。更何況公司的行為已經導致你的病情被鬧得沸沸揚揚,一些同事不僅見你避而遠之,甚至要求公司將你解聘,你也出現了輕度抑郁癥,即已經給你造成了損害。
同時,公司明知自己的拆看、公開行為,會給你帶來不必要的損害卻聽之任之,或者是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抑或是已經預見但卻輕信可以避免,都意味著公司存在過錯。
再者,你有權要求公司承擔對應的民事責任。
即你有權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要求公司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乃至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