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者金先生向本報咨詢說,他上班的時候從未間斷工傷保險費的繳納,直至退休。2017年,他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2020年5月,他被診斷為矽肺。
金先生想知道,他能否進行工傷認定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有人告訴他,他被診斷為職業病時已經沒有勞動關系,不能再進行工傷認定。這種說法對不對?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這項規定對于退休后被診斷出職業病的人員同樣適用。
不過,職業病與一般的工傷事故存在顯著差別。一般工傷事故是事故發生時存在勞動關系,而職業病不僅在勞動關系存在時可能得到確定,在勞動關系終結后也可能確定,這是由職業病的特點決定的。職業病有潛伏期,在勞動關系終結后確定的職業病也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因此,對于職業病所要求的勞動關系,是指與有職業危害接觸史的原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而非指職業病診斷時存在的勞動關系。《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也明確規定,此類人員可以進行工傷認定。
退休后診斷為職業病并認定為工傷后,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根據上述34號文規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人員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該用人單位分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該用人單位支付待遇。
據此,金先生可以參照該規定進行辦理相應的工傷認定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