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有好幾項仲裁請求。其中,有一項是要求單位把之前公有住房轉讓的手續辦理完畢。可是,仲裁委員會說,這不屬于他們的受理范圍。請問是這樣的嗎?
謝謝您的答復。
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的規定,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一) 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三) 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四) 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五) 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六) 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據此,公有住房轉讓糾紛是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的,您可以選擇將爭議提交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來解決,依法維護權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七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 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