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極不平凡的一年,我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取得重大戰略成果,經濟穩步復蘇,成為全球唯一實現正增長的主要經濟體。在這樣的宏觀背景下,勞動關系領域的新事件、新現象、新問題也層出不窮,為理論探討提供了新的視角,深入的理論探討也為實踐提供了很多有價值的思路借鑒。
2020年,全國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隆重召開,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講話,提出了新時代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肩負的莊嚴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疫情下,勞動領域的熱點問題更加凸顯:如何幫助勞動者端穩“飯碗”,實現穩就業目標?新業態從業者的勞動權益如何保障?工會如何拓展更加多元的服務方式和服務手段?社會保障如何助力穩定勞動關系、穩就業保民生?新的勞動用工方式如何走向規范……圍繞這些熱點事件和問題,學者和專業人士進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討,提出了許多富有啟發意義的真知灼見。本版擷取部分理論觀點,以饗讀者。
弘揚“三個精神”,團結動員億萬職工建功新征程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上發表的重要講話,充分肯定了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的巨大貢獻,高度評價了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的崇高精神。強調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上,要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以下簡稱“三個精神”),充分發揮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群眾主力軍作用,努力建設高素質勞動大軍,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勞動者合法權益。圍繞如何準確理解并弘揚“三個精神”,更好地團結動員廣大職工建功立業等話題,專家學者和工會工作者展開深入探討。
學者認為,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深刻揭示了“三個精神”的科學內涵,充分體現了對勞動的尊崇,對勞動者的禮贊,對勞動模范、廣大勞動者和工匠人才的褒揚,具有重大的政治號召意義、理論指引意義、實踐導向意義。
學者認為,“三個精神”是激勵億萬職工和廣大勞動群眾奮進新征程的力量源泉。高質量發展需要一支宏大的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作為支撐。要抓緊抓好提高職工隊伍整體素質這項任務,拓展職工成長成才空間,引導廣大職工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要以職工喜聞樂見的方式講好勞模故事,營造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和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要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熱愛勞動、學習勞模、爭當勞模的良好氛圍,通過實踐養成、制度保障,激發廣大職工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工會工作者認為,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是指導各項工會工作的強大政治動力、思想武器、行動指南,是激勵全體勞動人民奮進“十四五”的強大精神力量和指路航標。工會組織要準確識變、科學應變、主動求變,提高工作的前瞻性、科學性、針對性,最廣泛地把廣大職工群眾團結起來,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起好步,貢獻智慧和力量。
工會工作者認為,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為企業發展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深刻領會“三個精神”的科學內涵,把準聚焦主業的戰略定位,激發廣大干部職工積極擔當科技報國的使命責任,下大力氣培養造就更多技術人才、技能人才、大國工匠,建設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產業工人隊伍,為企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
穩就業需要打好政策“組合拳”
疫情之下,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受到影響,一度經營困難。讓廣大勞動者端穩“飯碗”成為重中之重。為了穩崗促就業,國家不斷出臺各種政策,保住了大大小小總數過億的市場主體。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重點群體就業得到較好保障,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達1.79億人。與此同時,隨著新經濟新業態的發展,勞動者的“就業版圖”大大拓展,新職業、靈活就業、兼職副業等新就業形態不斷涌現,為穩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怎樣穩就業,以及怎樣實現更充分更高質量的就業是學者們關注的重要課題。
學者分析,疫情給我國的就業總量帶來不小壓力,就業結構性失衡問題更加明顯,就業質量也受到影響。為此,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時要更加突出就業優先,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制定,需要更多地考慮就業狀況。同時,給中小企業減負,降低它們的用工成本和融資成本,也是宏觀經濟政策必須著重考慮的。此外,關注就業問題,除實行普惠政策外,還要牢固樹立底線思維,針對不同群體的就業,突出重點,精準施策,確保不出現大規模、群體性失業。
學者認為,在雙循環新發展格局中,就業發揮著樞紐作用,新發展格局也將對就業工作產生諸多影響。一是就業的重要性更加凸顯。隨著暢通國民經濟循環作為戰略重點,擴大內需將成為戰略基點,消費的重要性將進一步擴大。對廣大民眾而言,消費主要取決于收入,而收入主要依靠就業。二是科技對就業的影響更加明顯。科技進步將加速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從而進一步加速對就業崗位的創造和替代。三是將形成更多就業中心。“十四五”期間,我國將繼續打造世界級創新平臺和增長極,相應地,會產生更多集聚就業的中心,形成多個就業中心協同發展的勞動力市場空間格局。
學者認為,新基建領域的大規模投資,將使我國的經濟結構轉型升級速度加快,也會帶動就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從就業的行業結構看,新經濟領域的就業數量將大大增加;從就業的三個產業結構看,將使我國第三產業或服務業的就業比重進一步上升;從就業的素質結構看,將進一步提高對高素質勞動力的需求,進而優化就業人員的素質結構。有必要進一步加大就業優先政策的實施力度,在加大投資新基建的同時,推動擴大就業和就業結構的優化。
學者認為,目前,我國新職業技能標準和管理體系的構建還處于起步階段,需要不斷完善,為產業發展和勞動者保障提供基礎。應加快新職業的技能標準建設,讓從業人員有學習的目標和動力,工資待遇有不斷提升的空間,為新職業從業者建立晉升發展通道。同時,應加強新職業的人才培養力度,科學開展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評價,針對新型人才建立聯合開發機制,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增強勞動者適應科技發展、社會變化的學習意識和學習能力。
新業態從業者權益保障短板亟須補齊
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在為人們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新就業形態已經成為我國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與此同時,一些新業態也逐步暴露出用工不夠規范、勞動者權益保障不夠到位等問題,亟須規范發展。2020年7月,國辦印發《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從推動新職業發布和應用、開展針對性培訓、優化人力資源服務、維護勞動保障權益等方面,增強對新業態的規范引導、政策幫扶,促進其規范發展。
學者認為,現行勞動法更多是對標準勞動關系之下的勞動者提供保護,而新業態中通常存在的是一種非典型的、非標準的勞動關系。目前,新業態從業者權益保障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法律法規的滯后與制度供給不足。針對新業態從業者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建議采取與靈活的新業態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調整模式。要從立法層面去規制,比如采取單行法的方式,在社會法層面去看待新業態下從業者的地位以及相關權益保護,把一些基本勞動權益以及社會保障問題針對這種新的勞動形態重新進行制定與規范。
學者認為,當前,新業態從業者面臨的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無法認定勞動關系的從業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后果只能由自己來承擔。政府應該考慮這部分從業者的基本生存保障問題,在暫時無法實現構建新業態從業者完整社保制度的前提下,有必要先在工傷保險制度上進行突破性嘗試,研究出臺解決新業態從業者工傷問題的相關辦法。
學者認為,我國靈活用工模式將進一步固化和增加,應從持久健康發展的角度規范其發展。靈活用工中的勞動關系呈現出碎片化的特點,應該用分解和整合的視角來研究靈活用工中的勞動關系。用工的多樣化和勞動關系的碎片化給勞動者權益保障帶來了很多挑戰,應以“責權對等”的原則保障靈活用工中的勞動者權益,即誰用工、誰負責,受益多少、負責多少。
學者認為,在新業態的蓬勃發展下,新個體經濟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新個體經濟從業者的主要特征是依托互聯網平臺獨立工作。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中,新個體經濟從業者面臨的市場節奏更快,不確定性更強,風險更大。因此,支持新個體經濟發展,需要探索、建設更適合其自身發展規律的制度、政策,以解決其發展中的問題。
疫情下工會服務方式和手段的創新
圍繞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大局,工會不斷創新、拓展服務方式和服務手段。開展就業服務、技能培訓、法律援助等一系列服務職工工作,并推出返還小微企業工會經費等暖心舉措;集體協商的靈活度更高、實效性更強,多地探索線上集體協商形式;持續深化“互聯網+”工會普惠性服務,開展職工技能“云培訓”、職工心理健康“云服務”、線上維權等一系列網上服務。新的服務方式與服務手段推動工會工作水平上了新臺階。
學者認為,疫情下,新就業形態成為吸納就業的重要蓄水池。要最大限度地將新就業形態群體組織到工會中,使他們便捷享受工會組織的服務,攜手渡過難關。在推進新就業形態群體入會工作中,要科學統籌、加強研究,盡快解決新就業形態群體入會的制度制約;要打破常規、健全體系,探索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直接發展靈活就業群體入會等方式,全方位、立體化、多渠道實現組織覆蓋;要創新方式、爭取資源,打造線上線下有機融合的服務職工體系,推進新就業形態群體入會服務“兩手抓、兩促進”。
學者認為,在疫情特殊時期,勞動關系協商機制成為應對危機沖擊最為有效的措施之一,在各級政府和工會組織應對疫情的政策制定中,凸顯了勞動關系協商機制的重要作用。在各級政府和工會組織主導和推動下,企業和職工開始主動參與到集體協商中,充分發表意見,進行協商談判,且協商的方式與內容均有重大突破創新。進一步推動勞動關系協商機制的建設和發展,要建立健全三方協商機制體系;深化落實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創新完善行業和區域性集體協商制度。
學者分析,疫情發生后,線下工作遇到困難,從而凸顯了開展網上工作的必要性。要進一步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手段推進工會工作,促進互聯網和工會工作融合發展,構建網上工作平臺,加強互聯網內容和輿論陣地建設;要利用好現有的網絡平臺,開展網上辦公;要加大人才、技術和資金投入,讓工會網上工作在應對重大危機面前,用得上,用得好。
學者認為,疫情下,勞動關系呈現不穩定狀態,工會應重點關注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及時做好勞動風險預防預警,穩定勞動關系;主動介入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探索多元化用工模式下提高工會組織力與會員覆蓋面的方法與途徑;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秉持合作共贏理念,求大同存小異,相互理解、相互扶持、相互成就;注重源頭參與,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代表職工參與勞動關系領域的立法與政策制定。
社保新政助力
穩定勞動關系
疫情以來,中央防疫領導小組和人社、民政、醫保、財政、稅務等部門為抗擊疫情及時出臺了包括醫療保障、社會救助、工傷認定、失業保險、減免社會保險繳費等一系列社會保障新政,為抗擊疫情和安定社會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也為穩定勞動關系、穩就業、保民生帶來了實效。
學者分析,社會保障制度在此次疫情防控中發揮的積極作用和功能具體體現在:及時采取有效的醫療保障措施,讓患者家庭免除治療費用等后顧之憂;明確將在疫情防控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醫護人員等,認定為工傷,保障其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積極功能;降低企業社會保險繳費負擔,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社會組織積極行動,慈善事業助力疫情防控。
學者認為,社保新政加大減負力度有利于提振整個市場信心。全方位、多層次支持中小民營企業的發展,有助于穩定預期,良好的預期能增強企業活力和參與市場競爭的底氣,實現企業發展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有機結合。社保新政精準發力重在抓實、抓細、抓落實,為確保政策實施效果最大化,需要精心組織實施。實際執行時,政策不能簡單一刀切,應堅持因省施策,中央應對疫情嚴重地區和中小微企業給予更多傾斜。
學者認為,失業保險作為“反失業”的社保險種和就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更需要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充分發揮“逆周期”調節功能,助力就業局勢穩定。穩崗返還作為失業保險制度防失業功能的重要政策抓手,在疫情防控期間更是政策頻出,成為穩定就業的重要措施選擇。落實穩崗返還政策應堅持就業優先,在地區層面綜合決策,與中觀政策統籌推進;適當授權,允許地方政府制定具有屬地性質的專項落實行動,提高政策有效性;加強制度建設,保持政策可持續性。
學者認為,疫情對醫療保障基金,尤其是疫情嚴重地區醫保基金的可持續性帶來較大挑戰,迫切需要建立醫療保障制度的應急管理機制,加強其在突發事件中的應急能力。醫療保障應急管理機制建設的根本目標是提高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醫保基金的可負擔性和可持續性,其基本思路就是要統籌使用各種資源,最大程度提高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建制應遵循的原則主要是,以完善現行框架下的醫療保障制度,提高區域之間的互助性為基礎;以統籌使用醫療保障基金和公共衛生資金為重點;充分調動社會和市場的力量予以補充。
新的勞動用工方式
逐漸走向規范
2020年,疫情突如其來,勞動用工出現了很多新形式與新趨勢,靈活用工成為重要的用工模式,而共享用工作為其中的典型代表備受關注,這種以“共享”形式實現的員工調劑行為成為企業應對疫情進行積極自救的一次創新之舉。有人認為,這只是特殊時期企業“抱團取暖”的臨時措施,也有人認為,這將推動人力資源供給領域的變革。2020年10月,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導和服務的通知》,指導共享用工走向規范化。此外,遠程辦公、彈性工作等工作方式也在疫情中得到更廣泛的應用。未來,這些新的用工形式和工作方式如何更加規范化發展,如何推進行業法律法規和標準的不斷完善,是學者們關注的重點。
學者分析,共享用工走向常態化,前提是針對其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規則,以制度化和規范化保障其常態化。立法對共享用工的規范,有兩個要點需要考慮。其一,共享用工不能朝變相勞務派遣的方向發展。如果共享用工平臺成為變相的勞務派遣平臺,甚至以此營利,那就失去了其正當性,是一種違法行為。其二,規范共享用工的關鍵點在于雇主責任劃分。應當就借出、借入單位之間的雇主責任劃分制定原則性的“底線”規定,允許借出單位、借入單位和勞動者在“底線”規則的基礎上進行協商。
學者認為,在遠程工作中,首先要明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則上存在勞動關系,用工的去勞動關系化是遠程工作面臨的最大風險。由于遠程辦公系統強大的后臺統計、分析和信息收集能力,其對勞動者的管理是加強了而不是弱化了,不應以遠程工作為由減損勞動者權益。此外,應加強信息安全和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保護。
學者認為,彈性工作制的廣泛應用對現行工時制度以及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均帶來一定的挑戰。應在勞動合同中對工作時間、任務、考核等進行具體、明確的約定。要避免彈性工作制的濫用傷害到員工的基本權益,勞動執法部門應加強監管,對于濫用彈性工作制而變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增加工作量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要立即制止并責令對員工進行經濟賠償。
學者認為,疫情期間,在勞動用工領域,出現了很多新現象新問題,各級政府接連出臺了一些階段性政策,其中多是參照適用現行勞動法手段的指導性政策規定。疫情終將過去,面對立法的滯后性,以及現行制度在疫情中遭遇的挑戰,能動地參照適用現行勞動法手段來解決問題,固然十分必要,但從長遠看,仍然需要完善勞動立法,尤其是將階段性對策轉化為立法和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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