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我入職現在的公司,一直很穩定,企業經濟效益也特別好。今年,公司領導開會說,因業務發展需要,要把我所在的部門單獨分立出來,成立一個新公司,但我不想去新公司,還想繼續留在現在的公司。
對此,公司領導表示,我必須去新公司,因為我原有的崗位和業務內容都已經轉由新公司做,原公司已經調整了經營范圍。如果我不同意,只能解除勞動合同,也不支付我經濟補償金,這讓我很苦惱。
請問,公司以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為您釋疑
王先生您好!
《勞動法》第十六條對勞動合同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即“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具體協議內容,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并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須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也明確了合同解除的規定。
根據您所提供的信息內容來看,公司的確是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調整經營范圍,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應當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非過失性解除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您的公司應當屬于本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額外支付您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您的公司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不對的,應當根據此條規定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