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受侵害,請求賠禮道歉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近日,讀者柳女士向本報反映說,她在5年前被總公司外派到國外的分公司工作。出國后不久,和她素有矛盾的楊某就趁機捏造事實,對她進行污蔑,給她的名譽造成了損害。
柳女士說,她的家人告訴了她這一情況,但由于每次回國探親時間短暫,她一直沒有起訴楊某。最近,她被總公司調回國內工作后,她想起訴楊某要求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然而,事隔多年,她擔心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起訴。
柳女士想知道:她現在起訴楊某是否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敗訴?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該六項請求權關系到人格存續、生存利益和倫理道德,均不帶有直接的財產利益,故不適用三年訴訟時效期間。
本案中,你現在如果僅就上述六項起訴楊某,會獲得勝訴的。如果還訴請楊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旦楊某以該項請求權已經超過了三年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那么你是不受法院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