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向本報咨詢說,前些日子,他所在公司面向社會招聘了一批員工。這些新員工大部分入職后便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至今仍然有3名新入職的員工沒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周先生說,雖然公司多次催促這3名員工盡快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總是以種種理由推拖。經調查后,公司得知這3名員工之所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是他們認為只要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離職時就會獲得二倍工資。周先生說,他想知道這3名員工的觀點是否正確?對此,公司應當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之所以作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過,應注意的是:勞動者的權益只有合法,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能夠獲得二倍工資,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具體來說,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在于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勞動者離職時才會獲得二倍工資。由此來看,這3名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觀點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從周先生在咨詢中介紹的情況來看,公司并沒有逃避法律責任有意損害新入職員工的合法權益,而這3名新入職員工則有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觀故意。
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由此來看,在勞動者主觀上不愿意并以實際行動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予以補救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這3名員工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只要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公司就可以免除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