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通知她,說公司與她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已經屆滿,她自期滿之日起不再屬于公司員工,彼此之間已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
姚茜慧想知道:她能要求公司繼續承擔醫療補助費嗎?
法律分析
公司必須繼續向你支付醫療補助費。
一方面,公司具有向你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法定義務。醫療補助費是指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仍未痊愈,在經濟補償金之外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的用于其繼續治療的費用。
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情形包括: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指企業職工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到期,但勞動者的醫療期未滿,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
本案明顯屬于第二種情形。
另一方面,公司應當向你支付醫療補助費的時間至少為六個月。《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