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王先生騎電動車送餐途中摔傷,全身多處骨折。治療期間,其所屬公司與他協議解約,約定公司一次性賠償他9000元,解除勞動關系,事后王先生不得再主張其他賠償。
經鑒定,王先生為十級傷殘。得知后果后,王先生在熟悉法律人士的幫助下,以“一次性賠償協議”顯失公平為由,向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撤銷解約協議。
據了解,王先生在2019年10月入職某公司后,被派遣到一家知名連鎖餐飲公司洪山區某門店從事外賣員的工作。2019年11月25日,他騎電動車送餐,經過交叉路口時摔傷,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左側手肘、肱骨等多處骨折。
事故發生后第三天,用工公司負責人在醫院與王先生簽訂了“一次性賠償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雙方于協議簽訂當日解除勞動關系,王先生相關治療費用由其個人持醫療和保險票據與保險公司對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先生9000元后,王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公司主張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任何費用。
王先生不是武漢本地人,受傷住院后身邊無人照料,也沒有錢支付醫療費。公司愿意先以借款的形式為王先生墊付醫療費,就立即同意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書”。
王先生不懂法律,簽了協議拿到9000元賠償后,就辦理出院手續回到老家養傷。后來咨詢律師才得知,“一次性賠償協議書”剝奪了自己因工傷應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和應當享受的工傷待遇。
2020年6月,王先生申請了司法鑒定,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得知后果如此嚴重,王先生以“一次性賠償協議書”顯失公平為由,于2020年11月將用工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協議。
該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被告用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先生工傷待遇補償款115000元,該款付清后,雙方基于勞動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即告終結。據了解,這筆補償款已于今年2月2日到達王先生的賬戶。
承辦法官以案說法:勞動者在受傷后,經濟狀況大多比較窘困和急迫,加之未經工傷認定及傷殘等級鑒定時,往往不清楚嚴重性以及自己能夠獲得賠償的情況,所以在主張賠償時,往往缺乏經驗和底氣,用人單位此時相對處于優勢方。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采取積極行動消除其優勢地位,如協助或告知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并根據工傷認定和鑒定結果再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或損害賠償等事宜,則可認定其利用了優勢地位。在本案中,被告公司顯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法官提醒打工人,如果遭受工傷,應及時申請工傷鑒定,并在鑒定結論出來后,盡快向用人單位主張合理賠償。用人單位與遭受工傷的勞動者訂立賠償協議時,應充分考慮工傷認定決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結果,切勿利用勞動者的窘迫或缺乏經驗,訂立相關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