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一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司機。日前,我們當地一位公交司機在工作期間突發心梗猝死,據了解,這位司機所在的汽運公司以職工自愿簽署放棄社保聲明書為由,認為該事故不應被認定為工傷。看到這一消息,讓身為同行的我倍感焦慮。
我們公司的大多數司機和我一樣,入職后也按照企業要求簽訂了自愿放棄社保的聲明書。但簽訂的時候,我們并不知道不繳納社保會造成的后果,公司也并沒有告知我們簽訂聲明后我們要承擔的法律風險。
請問,我們該如何維權?
為您釋疑
孟帆您好!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條分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雙方對社會保險的參加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并無選擇或協商的余地,不能自行以金錢給付或其他形式取代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也不能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
若勞動者簽署了《自愿放棄社保聲明》,該聲明因免除了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勞動者已簽署《自愿放棄社保聲明》的,建議與用人單位協商補繳社會保險費。若用人單位不愿意補繳社會保險,可向當地人社部門和稅務部門投訴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要求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也可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此,我們也呼吁廣大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避免日后因發生勞動糾紛產生不必要的訴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