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工作四天半——這種目前在部分地區試點的工時制度,今后會得到推廣嗎?
近日,人社部在回復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中明確指出,進一步縮短工時標準尚不具備現實基礎,不宜在企業中廣泛推行。
“四天半工作制”其實并非新鮮事物,早在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就指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周五下午放半天假。此后,全國多個城市開始實施夏季2.5天休假。近年來,多地區開始試行4.5天彈性工作制,從而引來廣泛關注,莫非“四天半工作制”今后會被“官宣”推出?
然而,人社部卻明確表示,進一步縮短我國的法定工作時間標準,需要以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為基礎,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在當前經濟形勢下,縮短工時會加大企業生產經營壓力,帶來較高的用人成本和負擔,影響經濟發展。
人社部指出,現行工時制度和標準,是綜合考慮我國人口、就業、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習慣等因素制定的,有利于實現勞動者身體健康權、休息權與就業權之間的平衡。同時該標準符合國際勞工組織1935年通過的《40小時工作周公約》和1962年《縮短工時建議書》提出的逐步縮短工作時間至每周40小時的要求,與多數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工時水平基本一致,是一種比較先進和科學的勞動標準。此外, 勞動者每年可依法享受11天法定節假日和最長15天的帶薪年休假,加上每周2天休息日,每年固定的休息休假在120~130天,約占全年時間1/3。
值得關注的是,人社部尤其強調,近年的相關調查顯示,我國能夠嚴格執行目前工時標準的企業比例不高,加班情況較多。 進一步縮短工時標準尚不具備現實基礎,不宜在企業中廣泛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