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張女士近日咨詢說,去年3月,她到一家醫藥公司擔任執業藥師。3個月后,她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但被拒絕。無奈,她主動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因公司不同意張女士的要求,她便申請勞動仲裁。幾天前,仲裁委書面通知她參加仲裁開庭。但是,她受新單位指派正在外地出差,無法按時參加仲裁開庭。
張女士問:如不能參加仲裁開庭,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
按照規定,仲裁機構確定仲裁開庭日期之后會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而對于是否延期,由仲裁機構決定。法律之所以做如此規定,就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定的時間來準備開庭。如果當事人確實在開庭之日無法參加仲裁,可以申請延期開庭。
對于勞動者而言,如果其作為勞動仲裁申請人,在收到仲裁開庭時間的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可以視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如果勞動者作為被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在勞動者不在場的情況下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時勞動者不能參加辯論、質證和調查,裁決結果對其極為不利。
因此,張女士千萬不要缺席仲裁開庭。如確實不能參加且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仲裁機構延期開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