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用工單位任職后不久,用工單位見我懷有身孕,強行將我退回給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因一時無法另行為我安排工作,不僅拒絕向我支付工資,甚至決定解除與我尚有1年到期的勞動合同。
請問:勞務派遣公司的做法對嗎?
王倩倩讀者:
勞務派遣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勞務派遣公司必須向你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與之對應,即使勞務派遣公司無法另行為你安排工作,即使你確實沒有從事任何工作,勞務派遣公司也有按規定向你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與此前不同的是,你的工資標準可以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支付。
另一方面,勞務派遣公司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也指出:“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中也有類似的內容。
由此來看,無論是用工單位基于什么理由將你退工,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公司在你已經懷孕,尤其是你不存在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時不得將你解聘。
再一方面,你可以通過舉報維護自身權利。
《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分別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則明確指出:“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勞務派遣公司不改變錯誤做法,其將受到法律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