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者胡女士向本報反映,她是物業公司的一名保潔員,去年9月在工作時被撞傷。目前,她已獲得肇事者支付保險賠償。她想知道自己能不能認定工傷并獲得工傷待遇。
胡女士說,她今年62歲,盡管肇事者已經賠付,但她還需要后續治療和檢查,因此想認定工傷。可是,物業公司說她已超過退休年齡,不能認定工傷。如果肇事者的賠償金額足夠,公司就不賠償她了。
胡女士想知道:公司的說法對不對?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受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可以獲得“雙賠”。本案中,胡女士已超過退休年齡,已經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與物業公司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簽訂的用工合同應當屬于勞務合同。因此,其不能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工傷待遇。針對胡女士這種情況,《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胡女士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物業公司應對其應當獲得賠償部分的差額進行補償。
由此來看,作為“銀發”打工者,在其受到事故傷害后不必走工傷認定、勞動仲裁這樣的維權道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