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創辦之時曾向員工承諾:三年內,只要年業績突破一百萬元,即可每年獎勵0.5%的股份。此后的三年中,我每年都超額完成了限額。公司獎勵了我共計1.5%的股份,并向我出具了股權證明,但是,公司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公司的股東名冊、章程也未作修改。
而我在職期間因為能按期獲得分紅,所以,也沒有提出過相關要求。一個月前,公司見我業績一直下滑,遂決定將我辭退,并不承認我有持公司的股份。
請問:公司可以出爾反爾嗎?
俞燕紅讀者:
你的確不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
本案涉及到股權轉讓問題。一般情況下,權利的轉讓允許當事人之間自由協商約定,如果當事人彼此的意思表示真實、一致,轉讓即告成立、生效。但公司股權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轉讓除必須遵守一般規定外,還必須受到《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約束。即股權的轉讓并非雙方自愿或實際履行便能生效,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要件,并經過法定程序獲得批準或登記之后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一方面,《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或修改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另一方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本案中,你與公司之間卻不具備上述要件,也沒有履行相應的程序:一是公司雖然已經向你出具股權證明,甚至已經向你分配利潤,但公司的股東名冊、章程中卻沒有修改,這意味著公司并未增資擴股,也沒有修改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出資記載。二是公司一直沒有到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更不用說在30日內提出申請。你應當汲取教訓是:遭遇類似情形,除了約定還必須履行相應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