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公司領導層對依法繳納社保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加之公司效益低下,經常不按規定時間向社保機構繳納社保費,目前已經被征繳機構催交多次。其中一次是欠繳自2020年9月至12月期間的社保費,欠費總額高達20萬元,職工意見很大,部分職工向社保費征收機構投訴。
請問,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欠繳社保費要承擔什么后果?征收機構該如何處理?
歐博元讀者:
用人單位負有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義務,違反該法定義務的,會產生以下后果:
一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應繳社保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不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要承擔被加收滯納金、罰款乃至被法院拍賣財產的后果。《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繳費單位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按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社保費的,征收機構可分四個步驟處理:第一步是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第二步是對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社保費的,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保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保費;第三步是對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的,征收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第四步是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費且未提供擔保的,征收機構可以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保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保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