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四川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農(nóng)民工高某才來電咨詢,去年2月初,他應聘到該公司從事鋼筋綁扎工作,合同約定月工資7800元,其中一條還約定了上班中“受到工傷概不負責”這一條。今年2月24日,他在綁扎鋼筋時,不慎從3樓摔到2樓,導致左腳骨折,至今仍在住院治療。
事后,他和家人多次找到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要求依法為其申請工傷,但對方稱,合同中有“工傷概不負責”之約定,公司不能為他申請工傷。高某才問:合同約定“工傷概不負責”,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后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針對高某才的問題,記者采訪了第五屆四川省維護職工權益杰出律師、四川民愛律師事務所主任吳建國。吳律師表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憲法中已有明文規(guī)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在勞動合同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該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屬無效條款。
因此,勞動合同中關于“工傷概不負責”的約定不發(fā)生法律約束力。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所有用人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其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
因此,吳建國律師稱,用人單位對于參保和未參保職工的所負責任是一樣的,只不過責任承擔的方式不同,用人單位未承擔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就要承擔受傷職工工傷待遇的全部責任,同時保證參保和未參保職工在發(fā)生工傷時,享受工傷待遇的標準一致。
“若單位不主動為職工申請工傷,高先生可收集相關材料,在工傷發(fā)生之日一年內向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可依法享受相關工傷待遇。”吳建國律師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