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一名軟件工程師,今年35歲,2013年到大連一家軟件開發服務公司工作,公司與我先后簽訂了兩次5年期勞動合同,約定月薪1.2萬元。我的老家在遼寧省鐵嶺市,2015年,迫于購房壓力,我想離開大連到沈陽工作。公司得知我想離職,與我商議簽訂了《住房補貼協議》,約定一次性支付我30萬元,其中,20萬元及利息分5期返還給公司,10萬元作為未來5年完成項目提成提前給我。
拿到住房補貼前,公司讓我出具一份30萬元借款單,內容包括需要履行還款義務的情形、還款期限以及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使用住房補貼期間主動提出離職,需全額返還30萬元住房補貼等內容。
這筆錢確實解決了我的燃眉之急,讓我湊夠了首付款。2020年10月,我已將20萬元及利息還給單位。今年3月,勞動合同還沒到期,因職業發展需要,我想從公司離職。請問,需不需要退還剩下的10萬元住房補貼,在這里,提前感謝了!
為您釋疑
小趙您好!
住房補貼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常規勞動待遇之外的待遇,您與用人單位存在的爭議在于能否以住房補貼為對價與勞動者約定工作期限。對此,我的建議是結合您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和相關協議的內容來判斷約定工作期限協議的效力。
根據您的描述,您的工資待遇一直保持較高水平而且沒有拖欠,您與用人單位雙方亦認可住房補貼系公司給員工超出工資、獎金范圍之外的高福利待遇。在訂立協議時,您明確知曉在服務期內決定提前離職,需承擔的責任是返還既得利益,而非另行支付違約金。勞動者在約定的工作期限內提前離職,如若用人單位請求勞動者按照協議約定返還額外利益,符合公平原則,應予支持。
隨著就業市場流動性增強以及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在某些行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強勢”“弱勢”地位已不絕對。用人單位為保護自身權益、限制部分優秀勞動者隨意離職,在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資報酬、獎金、社會保險等常規勞動待遇的情況下,另與勞動者進行平等磋商,通過為勞動者提供額外福利待遇,以換取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穩定地為用人單位工作,并不違背勞動法的公平理念。
因此,您在勞動合同期未滿,且因個人原因的離職,如果用人單位要求您返還,您需返還剩下的10萬元住房補貼。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主動提出,那就另當別論了,最后祝您與用人單位協商順利!
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金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