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跟公司簽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這份勞動合同到期了,我想跟公司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拒絕了。
請問:我可以要求公司給我補償金嗎?
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上述規定,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除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您不同意續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因公司原因拒絕跟您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