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被確定為五級傷殘并被認定為工傷后,因為無法繼續從事原有工作,公司將我調崗到了另一相對輕松的崗位。由于我履職能力有限、文化程度太低,難于適應新崗位要求,我只好請假在家休息了半年。
近日,我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在家休息半年間的傷殘津貼。公司雖然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拒絕支付傷殘津貼,理由是其已為我安排工作,我自己不愿上崗,不符合傷殘津貼的條件。
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邱婷婷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其應向你支付半年的傷殘津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該規定雖將“難以安排工作”作為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條件,但這并不等于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工作,便可以規避責任。因為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其安排的工作必須是適合工傷職工,包括符合其身體傷殘的具體情況、履職能力、文化程度、技術水平、心理狀態等等,盡可能給予工傷職工更好的安置和精神撫慰。
由此來看,“難以安排工作”的判斷取決于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的主、客觀實際條件,而不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只有在用人單位提供合適崗位,工傷職工惡意拒絕,或者工傷職工對新崗位過于苛刻、條件過分,致使無法滿足其要求時才能例外。反之,如果用人單位雖已安排工作,但工傷職工基于自身實際而無法接受或適應,也屬于“難以安排工作”。
本案中,盡管公司已將你調整到了相對輕松崗位,但由于你履職能力有限、文化程度太低而難于適應,甚至只好請假在家休息,不同于惡意拒絕或過于苛求,因此,也屬于“難以安排工作”,公司應當根據你的月工資標準,每月向你支付70%的傷殘津貼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