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林女士入職某公司擔任前臺,2015年3月,該公司在員工競崗活動中發現林女士存在學歷造假,遂將林女士辭退。林女士認為某公司系違法解除,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系合法行使解除權,判決駁回林女士的全部訴請。
林女士訴稱,其入職時應聘的崗位是助理,某公司對該崗位并沒有學歷要求,且其入職時已經將畢業證提交給某公司,某公司直至2015年3月才提出學歷有問題,沒有盡到審查義務。某公司曾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可見對其工作能力認可。不認可某公司以學歷造假為由將其辭退,應與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某公司辯稱,公司招聘時要求學歷為大專及以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如學歷造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林女士入職時在《求職申請表》中填寫的學歷信息,和公司此后組織員工競崗中林女士的自行陳述并不相符。隨后,公司要求林女士提供畢業證書,發現其學歷造假。公司認為林女士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誠信原則,構成欺詐,公司辭退合法。
法院經審理查明,林女士提交的畢業證書顯示其2009年至2012年在“北京工商學院”行政管理專業進行三年全日制專科學習。在《求職申請表》中,林女士填寫了多個上述全日制學習期間的工作經歷,且有多家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某公司向林女士公示并培訓的規章制度中載明“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假證件的,予以辭退或開除”,林女士予以簽字確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林女士提交了“北京工商學院”的畢業證書,在教育部指定的學歷查詢網站中無法查詢到林女士的學歷信息。林女士入職時在《求職申請表》中填寫的學校名稱、畢業時間、所學專業均與其提交畢業證中載明的信息不符;且林女士在校學習期間存在工作經歷及社會保險繳費信息,與全日制的學習形式不符。
綜上,法院認定林女士在入職時存在學歷造假,某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與林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1.勞動者負有如實說明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作為勞動者一方,應按照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如實告知學歷、職業技能、工作經歷等重要入職信息,提供虛假信息不僅會影響職場生涯,甚至還會因構成欺詐,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2.用人單位負有審查核查義務。
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應做好入職前的重要信息核查,對學歷、職業技能、工作經歷有重點要求的崗位,務必及時盡到審核義務,防范潛在勞動爭議的發生,進而降低用工成本,構建相對穩定的用工關系。
3.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可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將自身的真實情況誠實告知對方,保證對方享有充分知情權,是勞動關系建立的基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杜絕弄虛作假,以此才能建立相互信任、和諧有序的職場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