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前不久,我工作的門店因經營不善關閉了。于是,公司把我和同事都安置到了另外一個門店。單位與我就變動工作地點協商時,我不同意調動工作地點,公司就向我發出了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針對這種情況,我可以向公司索要離職經濟補償金嗎?
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以上規定,公司門店關閉將您安排到另一個門店工作,該行為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您與公司就變更工作地點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公司因此與您解除勞動關系,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