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爬山游玩時摔斷了自己的腿,這種傷害與公司無關,與工作無關,你怎么能向公司索要醫療費和病假工資呢?”面對公司領導的反問,曹女士一時無言以對。
“起初,我以為自己是公司員工,出了這種事情,公司會按照人情常理或多或少給一點兒工資。但經領導這么一問,我覺得理虧了,好像自己想占公司便宜似的!笔潞,鬧了一個大紅臉的曹女士還不甘心,她想弄清楚自己那些要求是否過分?
其實,曹女士遇到的困惑并非個別現象。對于像她這種非因工受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是要負一定的責任的。以下3個案例,分別對相應的情形作出了詳細的法律分析。
【案例1】
員工非因工受傷,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因為自駕游發生車禍,受傷的趙女士遵照醫囑住院治療、休養6個月;谮w女士就醫期間不能正常上班,公司的工作崗位屬于“一個蘿卜一個坑”且無人替代她的工作,公司遂決定解除趙女士的勞動合同,另行聘用他人。
趙女士認為,公司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她作為一名連續在公司工作6年的員工有權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然而,她弄不清楚法律是怎么規定的?也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點評】
公司不得解除趙女士的勞動合同。
本案涉及一個醫療期問題,該期限是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時限。
對此,《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趙女士可以享受6個月的醫療期。期間,公司不僅無權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且要按照法律規定向其支付工資待遇。如果公司執意要將其解聘,那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屆時,趙女士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要求公司向其給付醫療期內相關待遇,同時,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案例2】
員工非因工受傷,單位須依法支付病假期間工資
曹女士在爬山時不慎摔斷右腿。根據醫院出具的治療證明,公司雖然同意給予其3個月的病假,但明確表示:因曹女士在病假期間不能給公司帶來任何效益,所以,按照按勞付酬原則,不再向曹女士支付工資。
【點評】
公司應支付病假期間工資。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該規定表明,只要是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所規定的期限內,即使員工沒有上班、沒提供任何勞動且沒有給單位帶來任何效益,其也可以按照規定標準向單位索要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因此,本案中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曹女士有權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住院期間的病假工資。
【案例3】
員工非因工受傷無法履行合同,單位應給予退職待遇
李女士因汽車自燃被嚴重燒傷。此后,她被鑒定為二級傷殘。因其經過治療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她不得不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公司卻拒絕向她給付給予任何待遇。
【點評】
公司應當給予李女士退職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由此可以看出,李女士在其不能繼續工作后可以退出勞動崗位,并享受退職待遇。即李女士退職后,由公司按月向其發放相當于本人標準一定比例的生活費,且生活費的數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此外,她還可享受與在職職工相同的醫療待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