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2017年6月,我到一家私營公司上班。工作半年后,由于市場原因導致產品滯銷,公司經營舉步維艱,不能按時發放工資,于是,我就在2018年6月選擇離職。離開時,公司承認欠了我6個月的工資總計2.3萬元,但至今沒有支付。
期間,我每年年終都去找老板討要欠薪。現在,公司已經扭虧為盈,發展勢頭很好,老板也有錢了。可是,老板仍然拒絕還錢,并說以前欠我的錢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期間,即使告狀也是白告。
請問:我現在還能通過打官司要回來這筆工錢嗎?
陳槐文讀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你于2018年6月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至今已經3年多了,因此,現在申請勞動仲裁,已超過了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盡管勞動仲裁機構會受理你的仲裁申請,但在審理過程中,公司老板可能會就你的仲裁申請已超過1年時效期間提出抗辯,一旦老板提出這樣的抗辯事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就無法支持你的仲裁請求。
當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規定有仲裁時效中斷制度,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在離職后持續向用人單位主張要求支付工資的,將會造成仲裁時效的中斷,一年的仲裁時效自勞動者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發出通知要求支付、用人單位承諾支付、勞動者申請調解或仲裁、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等,都屬于導致仲裁時效中斷的事由。因此,勞動者要特別注意保存好這方面的證據,如向用人單位發送的通知郵寄和簽收記錄、用人單位出具的書面承諾、勞動監察部門或調解機構的受案回執等。
本案中,你說自己每年年終都去找老板討要,如果有上述相關證據證明的話,那么本案就沒有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相應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就會裁決公司向你如數支付欠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