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在公司工作很忙,家里又有考生。前幾天,我偶爾看到一則“高考志愿填報輔導班”廣告稱:可以“根據考生的分數情況、興趣愛好、職業傾向等,結合家長意見, 為考生和家長打造全套志愿填報方案,確保進入理想中的大學”,甚至表示:“如不滿意,全額退款!
看到有這樣的服務,我毫不猶疑地繳納了800元服務費用。可是,當我帶著兒子如期接受輔導時,卻發現對方早已人去樓空。據了解,跟我一樣被騙的還有40余名家長,總金額達3萬余元。
請問:我們應該如何才能挽回損失?
周雅梅讀者:
你們可以報警,通過追究開辦者刑事責任,以追贓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挽回損失。
首先,開辦者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該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凡“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且數額較大的即構成該罪。而《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第七十七條指出,只要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就應予立案追訴。
本案中,“高考志愿填報輔導班”的開辦者以辦班為幌子,騙取你和其他家長所預交的服務費用后即潛逃,且金額達3萬余元,明顯當屬其列。
其次,你和其他家長可以通過刑事追贓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挽回損失。
一方面,《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也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